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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律师:夫妇共同债务的认定

admin2023-08-20合同纠纷549

  安吉县律师:夫妇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一起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当同意清偿;如果协议失败,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那么我们来看看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中购买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和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疾病治疗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和娱乐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产所负的债务;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其他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承担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承担的债务以及这些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税款。这里的共同经营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夫妻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债务,由于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的债务只是由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所以不管债务最初是谁借的,都应该以义偿还。

  3、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离婚后形成共同债务,因为他们没有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或者因原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而产生的债务。

  夫妇协议离婚后谁来还债?

  1.《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如果暂时无法偿还,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如果有能力拒绝偿还,人民法院将裁定强制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男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提出追偿。

  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

  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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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齐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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