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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性生理缺陷,是否都要判决离婚?

admin2023-07-31合同纠纷422

  夫妻一方有性生理缺陷,是否都要判决离婚?

  案件:2012年8月9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初婚,婚后未生子女。双方共同生活约1个月,2013年3月正式分居。齐河县律师——任文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的住房和婚礼礼金分割。房屋购买及权属登记情况。2012年7月26日,刘某作为买受人签订的《深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刘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购买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2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价格为3.5万元,定金1万元,贷款1万元。2012年8月6日,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刘某贷款1.4万元。2012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原审中,王某、刘某均认定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2.9万元。

  二审合议庭在合议中认为,王某是否有生理障碍,从本案的综合情况来看,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性心理和性取向可能存在问题,婚后夫妻之间没有亲密关系;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刘某仍然是处女。同时,在法院二审中,法院还建议王某就自己的问题就医,并建议女方暂时等待,女方也同意等待治疗。但王某拒绝了,其实是虚荣心在作怪,刘某提出离婚被驳回一次后,立即提出离婚申请。根据整个案件,合议庭认为,虽然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在物理处理上相对公平。然而,在二审判决中,考虑到个人隐私和王未来的生活,不应反映在判决中可能涉及的性取向、性能力等个人隐私。二审法院认为,这部分事实应该被模糊处理。

  二审判决的原因如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同意离婚,争议点主要是房屋和礼品问题。在本案中,所涉及房屋的购买合同签订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时间为婚前,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也为刘。同时,双方结婚后不久就分居了,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房屋补偿的处理也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关于礼物的问题。双方都承认婚礼收取的礼物是8万元,原审法院命令王支付刘4万元,没有错。因此,判决维持了原判决。

  齐河县律师点评

  (一)生理缺陷并不意味着应该离婚

  什么是生理缺陷?从广义上讲,人体任何器官的缺陷都可以称为生理缺陷。然而,婚姻法领域涉及的生理缺陷不是一般的生理缺陷,而是影响性行为或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比如男性睾丸发育不全,包茎严重,女性无阴道、阴道闭锁、阴道纵隔、阴道横隔、性畸形等。这种生理缺陷是先天性畸形,概念上不同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二)此类案件是否全部判决离婚

  生理缺陷的种类很多,程度也不一样。一听说当事人有生理缺陷,就不问具体情况,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科学记载,生理缺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能矫正或发生性行为的。

  (2)一般不妨碍性生活、怀孕或分娩,无需手术,如阴道纵隔。只有当症状出现时,才需要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而且一般都很好。

  (3)只需做小手术即可矫正,如女性阴道横隔、阴道闭锁、男性包茎等。即使是先天性无阴道、无子宫的女性患者,阴道成形后也不能生育,但也不妨碍性生活。据某医院介绍,该院近年来为200多名此类患者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成功后,他们都结婚了,大多数夫妇过着和谐的生活。

  (三)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有人认为,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原因是生理缺陷是一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因此,如果有生理缺陷,就不应该结婚,如果结婚了,就应该离婚。这种判断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虽然规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不再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婚。特别是对于生理正常、生过孩子、后一方体质发生变化、不能发生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的案件,要更加慎重对待,尽量通过医疗解决。同时,对于夫妻关系,要看到广泛的内容和对孩子的社会责任。因此,一方或者双方有生理缺陷导致感情破裂的,应当依法准予离婚;感情未破裂的,不得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关系,这对夫妻双方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理缺陷,无法正常发生性关系,就很难满足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知道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他方面,如性格、兴趣等,自愿结婚,可以在生活中互相照顾,法律仍然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有生理缺陷,治疗后无法治愈,导致感情破裂,我坚决离婚,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法律规定,应当允许离婚。

  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时,应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是否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而不仅仅是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断离婚的理由。然而,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因不能生育而判断离婚,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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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齐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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