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离婚
案件简介:因妻子不能生育而要求离婚的案件。
徐先生诉说,徐先生和陈女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齐河县律师——任文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之后,他们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因为徐先生婚前对陈女士缺乏了解,所以没有做婚前检查。结婚后,陈先生发现陈女士不能生孩子,至今没有孩子,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由于父母的压力,徐先生和陈女士的关系破裂,他们要求与陈女士离婚。
法院裁决:认定夫妻关系未破裂,驳回徐先生的起诉。
2010年12月21日,徐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他们婚后没有孩子。徐先生在起诉中表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陈女士不能生育,夫妻关系破裂。徐先生在审判中没有提供陈女士不能生育的证据和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生育,也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关系没有破裂,仍有和解的可能,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河县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怎么办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在这起案件中,徐先生提出离婚,因为他发现陈女士不能生孩子。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始终认为允许和禁止离婚是基于婚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一方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法律原因。因此,在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时,应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是否有可能和解,不要把不能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只是因为没有能力。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调解无效后,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从我国法律解释的范围来看,“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和“难以治疗”的情况可以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生育”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