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长期分居怎样分割所购房屋
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市北区一处房产,位于市南区一处房产。近年来,租赁上述房产的租金收入以实际金额为准,上述房产总价值约7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夫妇双方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买房来源是夫妻存款还是借款,都不能改变房地产的性质。假如购房款确实属于贷款,出借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分居期间,男方收入184万元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剩余96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平均分割,应分割48万元。考虑到女方分得的房屋面积大于男方分得的房屋面积2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万元计算,女方多得44万元。分居后,两个财产一直由女方控制。虽然男方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收入金额,但女方出租房屋也有一定的收入。考虑到女方的权益,应该照顾分割财产,但男方属于四级残疾,也要考虑。法院认为,剩下的96万元男分66万元,女分30万元。
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1、女方刘某痒认为市北区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分割。房地产部门向家人借钱购买,并提交借条等。男方赵某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女方刘某痒借钱购买了共同财产。
2、在原一审中,女子刘某痒申请调取男子赵某既有银行存款信息又有公积金余额信息。男子赵某还申请调整女子刘某痒银行存款信息。男子赵某还提交了他父母墓地的购买合同和收据。一审法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3、原告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自2009年以来患有严重疾病(痉挛性斜颈、双侧股骨头坏死等)。),而且一年四季都要花很多钱去看医生。女方刘某痒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原告的主张。门诊病历无法证明原告因医疗费用支付了大量医疗费用。而且原告有医疗保险,因病支出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可以报销,自己支付的费用完全在其承受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了深02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现在双方可以提起诉讼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南区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分割。位于深圳北区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的。虽然女方刘某痒认为购房款的来源是贷款,但即使购房款是贷款,也不能改变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债权人应当起诉确认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确认分居于2007年,至今已分居十余年。在此期间,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对家庭的照顾以及其他收入和生活费用,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存款和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分割。一审法院不会分割原告主张的租金等证据。
综合考虑这种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市南区房产归女方刘某痒所有,市北区归男方赵某既所有,因为市南区房产一直由女方刘某痒居住使用。
判决:第一,位于深圳南区的房子归女方刘某痒所有;第二,位于深圳北区的房子归男方赵某所有;第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女子刘某痒上诉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判决认为深圳北区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财产属于女方刘某痒父亲及家属出资购买并赠与上诉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有家庭暴力倾向(其子女予以确认)。2003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出现严重问题。上诉人的父亲害怕被上诉人驱逐,在去世前无处可住。因此,他出资购买上述房产的使用权,并将其赠送给上诉人个人居住。他也害怕离婚时双方发生争议,父亲的钱一直由姐姐保管,于是上诉人给姐姐发了三张借条。被上诉人在购买上述房产时并不知道,包括委托中介造假、办理假单位等,并且相关手续全部由上诉人办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产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上述财产应视为女方刘某痒父亲对其一人的赠与,并以女方刘某痒一人的名义登记,属于女方刘某痒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任何价格评估,于是草率分割了第二处房产。这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违背了立法目的。上诉人要求贵院对位于深圳南区的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平均分割。
第三,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以“2007年双方分居,至今已分居十余年,期间各自收入,生活稳定。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对家庭的照顾以及各自的其他收入和生活费用等。”为由,判决双方存款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要求法院依法调查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并依法分割。综上所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贵院依法改判。
男子赵某既辩称:
第一,市北区房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第二,一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认定和处理涉案两处共同房产的价值并没有不当。市北区房产和市南区房产,一审法院在审判和裁判过程中发现,市北区房产为31平方米。市南区房产53平方米,法官审查了两处房产的老旧程度、户型和装修、维护、采光、通风等环境因素,并查询了链家网、贝壳网、搜房网、相关地段房屋的成交价格,以及双方对两处房屋价值的认可,综合认定两处房屋市南区房屋价值略高于市北区房屋,做出的判决对上诉人有利。
第三,一审判决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认定合法合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