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赠与协议套牢地下情不被法院认可
案例1
以赠与协议套牢“地下情”
但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齐河县律师——任文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47岁的江在长沙开了一家钢铁贸易公司。2013年,他的妻子在国外和孩子一起学习,处于“单身”状态。同年5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他遇到了小唐,一个比他小22岁的女人。为了防止小唐的同理心,他们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同意在五年内,妇女不得与其他男子发生亲密关系,否则将收回给她的财产和其他贵重财产。
为了取悦小唐,江背着妻子偷偷给她钱,从2013年9月到2015年11月,共转账17万元。江还以小唐的名义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10.3万元以上的首付款和6.9万元的装修费。齐河县律师
纸包不住火,蒋某出轨的事很快被妻子黄某得知。一怒之下,黄某将丈夫和“小三”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江与小唐签署的《承诺书》规定了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要求,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审判决江免费赠与小唐34.2万元无效。小唐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小唐知道江已婚事实,但也以不正当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江支付的钱,这不仅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而且使黄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案件法官表示,在与小唐非法同居期间,小唐的大额转账、商品房首付和装修资金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生活需要。
案例2
夫妻离婚财产赠与子女
他在过户时反悔了
长沙的陈先生与刘女士结婚7年,有一个儿子。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意把共同的房子留给儿子。然而,就在这对夫妇去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陈先生却后悔了。
随后,陈先生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齐河县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子女的赠与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要求。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和一般赠与在法律属性上是不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妇赠与儿子的财产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对离婚对子女造成伤害的一些补偿。单独撤销赠与,不仅破坏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而且失去了原补偿子女的目的,对子女造成了实际伤害。因此,即使本案中的“赠与财产”没有完成转让登记,父母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如何处理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受到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行使所谓的“任意撤销权”。
案例3
丈夫给妻子开了欠条
离婚后还有效吗?
再婚夫妇,由于孩子的医疗费用,丈夫最终在医疗保险部门报销了1.7万元以上,给了妻子5000元,还写了1.2万元的借据。不久之后,两人离婚了,因为这张借据上了法庭。最近,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吴某和蒋某是半路夫妻,吴某和前夫的儿子小轩和他们住在一起。
今年3月,小轩生病住院。治愈出院后,蒋某凭医疗费用账单向医保部门报销了1.7万余元。拿到钱后,他没有给吴某,而是偷偷拿着花。
吴某知道后,多次向蒋某要,吵了好几次架。蒋某终于答应给钱,但大部分钱都被他花光了。蒋某给了吴某5000元,还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
不久之后,两人离婚了。吴某以蒋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偿还1.2万元。
经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小轩住院发生在吴某与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蒋某持医疗费用发票报销,所得资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持有报销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蒋某返还5000元给吴某后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协议,不以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双方都承认医保报销所得全部归吴某所有,蒋某应全部返还给吴某,这意味着真实合法,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裁定蒋某将余款返还给吴某1.2万元。
齐河县律师律师说法
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除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齐河县律师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在使用财产时需要征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的,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李荣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不知道的,其行为有效。此外,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无权单方面处理共同财产,也无权单方面处分财产的一部分,擅自处理,如其他共同所有人知道但不提出异议,可视为有效,但其他共同所有人不同意的,赠与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
对于已获得财产赠与的子女,最好尽快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因为财产赠与仍以父母名义登记。在此期间,如果父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诉讼,其财产将被转让、转让、抵押、执行等,使子女无法实际获得受赠财产。